工程招投标程序

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
1.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根据某某计委2000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规
定,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
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
审,但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2.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4.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6.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
7.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应当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
行合同的能力。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
构提交证明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
代理机构应当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预审决定。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三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或者通过资格
预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
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标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规范;
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13.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作出说明,并规定相应的
评审和比较办法。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应当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公认、法定标准。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范,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
计、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内容。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
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
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
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于同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
一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
提交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关于招标项目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
的建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与投标人就初步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讨
论。第二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提交了初步投标文件并未被拒
绝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
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2.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
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应当按照
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标函;
2.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4.投标价格;
5.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投标文件内容应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
内的约定一致,否则将会导致废标。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
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
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
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并备案待查。
3.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4.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
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除采用议标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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