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某某部依法认定的一种采购方式,采用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名称相近,二者在采购程序、供应商确定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要求也基本一致。
由于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程序大致相同,本节不再介绍竞争性磋商的采购程序,只对两种采购方式的不同之处进行比较。
(1)适用情形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对于某某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争性磋商方式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2)采购文件发售期
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法律对谈判文件发售期未作规定。
(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竞争性谈判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少于3个工作日。
(4)来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竞.性磋商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
(5)供应商数量可以为2家时的适用情形
竞争性磋商项目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提交最后报价和推荐成交应商阶段,要求供应商数量一般都应当满足3家以上,特殊情况下供应商数量可以为2家。但两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不同。
竞争性磋商项目,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推荐成交供应商的数量可以为2家。
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经某某部门批准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推荐成交供应商的数量可以为2家。
(6)评审小组的要求
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某某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7)评审方法
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最低价成交法,这是两种采购方式的最大区别。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有关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评审规定如下:
①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
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③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以及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某某某某部门审核同意。
④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X价格权值X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⑤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最低价成交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8.2.4询价
某某采购询价程序包括成立询价小组、制订询价通知书、发出询价通知书、接收响应文件、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公告成交结果。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可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成立,采购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确定询价供应商或评审响应文件前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负责确认或制订询价通知书、确定询价供应商、评审响应文件、推荐成交供应商等。组成询价小组的要求与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基本相同。
(2)制订询价通知书
询价通知书可由询价小组制订,也可由采购人制订。询价通知书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订的,应由询价小组确认。制订询价通知书时应注意:
1)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订,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询价通知书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某某法规和某某采购政策的规定。
2)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3)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
(3)确定询价供应商和发出询价通知书
确定询价供应商有公开邀请、从供应商库中选取和推荐三种方式,具体程序和要求与竞争性谈判相同。询价供应商数量不应少于3家。对于公开招标的货物采购项目由于投标
人不足3家或评审中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某某部门同意改为询价采购的,询价供应商数量可以为两家。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要求与竞争性谈判的要求相同,详见本章8.2.2。
(4)接收响应文件,
采购人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1)供应商应当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
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到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供应商不得撤销响应文件。
4)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供应商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询价采购评审
询价小组应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审查响应文件对询价通知书的满足程度,并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小组不得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判,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6)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询价小组排列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7)公告成交结果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与竞争性谈判相同。
(8)终止采购活动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后采用适当的采购方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①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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