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应不低于其成本价。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某某融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货物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某某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4 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只负责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应当由招标人确定。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2、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受限原则。

虽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属于招标人,但这种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某某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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