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补充、修改或撤回

(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
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
标而被拒收。
法律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
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的时间。
送达截止日期不是以“邮戳为准”。
而是招标文件提出的截止时间。如果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已过了
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能进入开标阶段。
(2)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法律规定: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将投标文件签收后
放置于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的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
国外称为“流标”。
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只有两家参加投标
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3)法律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是指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
修改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
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也就是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可以修改、补充、撤回投标文件。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得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已经送交的投标文件,就
要没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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