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要素定义与分析

(1)评标方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有关内容见本章4.3。
(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对相关投标文件判定其无效的行为。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再参加评审。否决投标与投标无效的概念相同。未被否决的投标一般也称为有效投标或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法律法规规定应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某某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货物等招标规定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②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③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某某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④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②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③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④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⑤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⑥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某某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⑧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⑨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⑩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⑪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⑬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⑭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⑮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⑯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⑫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的。
前款所列材料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4)招标文件中规定应否决投标的情形。除了法定的各种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人还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如在招标文件中对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载明允许偏离的范围和幅度。超出允许偏离的范围和幅度的,构成重大偏离,否决其投标。
(3)招标终止•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必须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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