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职责

招标代理服务职责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范围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 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 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商签订委托招标代理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内容范围、权限、义务、费用和责任。招标代理服务的业务范围可以 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

1) 策划和制订招标方案或协助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包括编制发售资格预审公告和资 格预审文件、协助招标人组织资格评审,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2)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发澄清文件、组织开标;
3) 配合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与评标报告、协助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4) 协助招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中标结果公告、协助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5) 协助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6) 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配合监督部门调查违法行为;
7)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上述招标代理服务业务为中心,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格条 件,围绕企业和项目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的需要,积极拓展提供与招标代理相关的企业采购 体系策划和项目前期咨询评估、项目管理及其合同管理规划、项目管理和合同履行管控以 及工程造价、进出口代理、拍卖等相邻专业及前后两端延伸的专业服务,以此提高招标代 理机构服务的专业技术含量以及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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