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 1 ) 招标采购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合约,我 国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招标采购合同是招标人依法通过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并与中标人签 
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考虑到招标采购的实践需要,按照招标采购的内容划 
分 ,招标采购合同包括工程采购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具体表现为施工合 
同、货物买卖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工程采购合同是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发 
包承包活动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和管道安装工程的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采购合同是为采购与工程建设项 
目有关货物以及政府采购领域货物而订立的合同。服务采购合同是为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 
有关服务以及政府采购服务而订立的合同^采购范围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 
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除工程和货物之外的内容。
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性质属于服务采购合同,而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 
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2 ) 招标采购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
招标采购合同首先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
① 招标采购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并且按照意 
思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后果。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应当是合法的,即只有在合同当事 
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违法,即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② 招标采购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 
当事人相互之间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因此,只有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 
表疋完全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
③ 招标采购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 
一定的目的,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什么目 
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生效以后,才能对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招标采购合同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招标投标活动不仅适用《合同法》及其 
相关法律规范,同时还受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与招标采购相关法律规范的 
调整。通过招标采购程序订立合同,是招标采购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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